根據學生手冊 二十三、國立台南第二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
第二十三條、成績考查結果,依下列規定處理:
一、每學年學業總平均及格(60分),其學科累積學分數達一百六十學分以上(必修加選修),且德性學年總平均成績每學年均及格者,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。
二、成績考查結果不符合畢業規定者,發給休業證明書。
(科技大學需要畢業證書方可就讀,一般大學僅需同等學歷即可)
原則上這些是畢業基本條件,原文照抄自學生手冊,有問題或者是學生手冊遺失者,請留言發問,我再代查!
第二十三條、成績考查結果,依下列規定處理:
一、每學年學業總平均及格(60分),其學科累積學分數達一百六十學分以上(必修加選修),且德性學年總平均成績每學年均及格者,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。
二、成績考查結果不符合畢業規定者,發給休業證明書。
(科技大學需要畢業證書方可就讀,一般大學僅需同等學歷即可)
原則上這些是畢業基本條件,原文照抄自學生手冊,有問題或者是學生手冊遺失者,請留言發問,我再代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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